<最高法院刑事庭決議>性侵7歲以下幼童 最少判7年【2010/09/08 自由時報】

〔記者項程鎮、謝文華、鮑建信、彭顯鈞、顏若瑾/綜合報導〕

近來數起幼童被性侵案,因法官認定「未違反幼童意願」而輕判致惹爭議,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會議昨天做成決議,凡性侵「7歲以下」幼童,一律是違反幼童意願,須依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7年以上徒刑。

至於7至14歲的兒童、少年性侵案,則決議依現行法院見解,及刑法第221條、第227條等條文規定,若能證明兒少同意,則判被告3到10年徒刑,若兒少未同意,仍須判7年以上徒刑。

會議決議出爐 立即生效

最高法院指出,上述最高法院刑庭會議結論出爐,立即生效,不但可拘束最高法院全體刑庭法官,對下級審法院也有實質拘束力,因此這個結論幾乎等同判例及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至於近來備受爭議的幼童性侵案判決,特別是高雄地院及最高法院日前出爐的判決,該如何解決?最高法院不少法官認為,相關判決很可能被推翻,未來改判機會很高。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李淑惠昨指出,地院承審高縣6歲女童被性侵案,也是依據最高法院判決,適用法條並無不當,如今最高法院刑庭會議做出決議,雄院將比照辦理。

昨天這項會議結論,與司法院日前發函建議法務部修法的方向一致,都參考民法規定,認為「7歲以下幼童」無行為能力,不管加害人有無徵得幼童同意,都適用7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至於日前向法務部所提修法建議,司法院表示不會撤回。

法界認為最高法院撈過界

但不少法界人士對這項決議有負面看法,認為最高法院「撈過界」,侵害立法權。亞洲大學財經法律系主任邱太三指出,解決刑法爭議以透過修法較佳,最高法院順勢擴張統一解釋權力,會不會解釋過頭,值得討論。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正表示,最高法院決議讓他「快昏倒」,因為民眾質疑的是法官未依案件事實作出適當裁量,這牽涉到法官心態應該要調整問題重點不是法律不周延。

儘管最高法院刑庭會議已做出決議,但性侵女童案判決爭議仍未止息,要求改革的聲浪仍高,而馬英九總統昨表示,總統信箱已收到1700多封信,他希望政院重視民意儘速推動修法,讓司法判決沒有模糊空間。法務部與立院朝野近日皆表示將提案修法,對性侵幼童行為從重處分;朝野黨團都強調,將列為新會期優先法案加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