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不滿 可提司法挑戰【2012/06/06 星島日報】

有律師認為,宗教團體如果不滿13號法案通過成為法例,可以向法院挑戰有關法例。但能否勝訴,要視乎法例要求學校成立的同性戀異性戀聯盟如何運作等因素。

本報特約記者楊婉文

律師曾啟榮接受A1中文電台時事節目《A1出擊》訪問時表示,宗教界人士能否以反欺凌法侵犯宗教自由為理據,去挑戰有關法例,可參考過往法院有關宗教自由的案例。其中一個是在魁省的案例,當局要求天主教學校教授其他宗教,有家長拒絕讓子女上這些課,認為違反天主教學校的原則。法官判家長敗訴,認為違反宗教自由,要在構成實質傷害(tangible harm)的情況下,才能得到人權憲章對宗教自由的保護。他指出,法例對天主教學校的衝擊最大,因為天主教學校認為同性戀是不恰當的行為,但學校同時有個聯盟,認為不能否定同性戀是不恰當,會令天主教學校運作出現矛盾。但他認為,宗教界能否把反欺凌法訴諸法庭,關鍵在於這個聯盟將會做甚麼,如何去捍衛同性戀者的權利,以及天主教學校如何教導同性戀行為不恰當。他認為,宗教界人士可以告上法庭,但到時就要從細節着眼,把聯盟的運作,及學校教導的東西,一併交由法官審議。他認為,訴訟有多大贏面,要視乎聯盟要爭取的權力和保障有多大,或學校的要求有多高,例如若聯盟只是學生交流和玩耍的學會,贏面就不大,但若聯盟不准教宗說,同性戀是不大好,令學校的基本教學都做不到,就可能侵犯學生或家長的宗教自由權利,學校贏面就較大。但他認為,有關訴諸有難題,因為這個界線未必那麼容易界定。

傳以「平等權利」訴諸法庭

據悉,有宗教人士正商議是否可以用平等權利的方法訴諸法庭,試圖成立另一個高舉教義的學會,若被校方反對的話,就告上法庭,挑戰有關法例,為何容許同性戀者成立聯盟,卻不容許其他人成立其他學會。曾啟榮認為,這是有創意的好戰略,過往也有人用類似方式,狀告法院而獲勝訴,但這個策略仍然會面對如何界定怎樣才會侵犯宗教自由的界線問題。他認為,難以評估這個策略是否較好,因為要視乎法官是誰,學會有多激進等因素,若被禁的學會屬溫和及中性,贏面就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