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呼救反抗 性侵案更二審判無罪【2012/03/20 中國時報】

馬瑞君/台中報導

台中市專科一年級女學生控告大她四歲網友潘姓男子性侵,一、二審均判處三年六月徒刑;到了更一審出現逆轉,台中高分院認為少女在發生性行為時無任何阻止行動,且未呼救,並無違反其意願改判無罪,更二審也維持無罪判決。

女學生在民國九十四年、就讀專科一年級時,與潘姓男網友碰面,後由潘男帶她到大雅住處聊天,當日下午女學生返回學校,與同學到諮商中心,在聊天過程中談及與網友碰面發生性關係,輔導老師因而通報女學生遭性侵。

女學生供述遭潘男強制性交,她有反抗、但無力將對方推開,潘男無使用暴力、也沒凌虐或使用任何工具或藥劑;潘男始終堅稱兩人是兩情相悅,經女學生同意才發生性行為。

合議庭認為,全案有四處疑點,包括:若女學生被推躺在床上、且有反抗行動,為何潘男能順利一手抬起其腳、一手又脫去其內外褲?案發當時,潘男奶奶在一樓客廳,女學生遭性侵,為何不大聲呼救驚動其奶奶?案發後,兩人還在網路聊天,除正常閒聊外,女學生也僅提及有口頭說「不」,但未見有害怕、驚恐的言語表現。

另外,女學生在返回學校時,並未主動先輔導老師陳述遭性侵,反而是先提問「男生和女生做性的事,會不會痛?」輔導老師表示要通知其家長後,女學生還急著要離開輔導室。

加上女學生在網路聊天時,表示「已十七歲」,合議庭認為潘男無從知悉少女的實際年齡,主觀上欠缺女學生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認識,認定兩人是兩情相願發生性關係,因而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