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裸漢 檢︰可當嫖客開罰【2012/03/21 自由時報】

〔記者張文川、李忠憲/台北報導〕

「火車性愛趴」案件偵結,玩趴的「十八裸漢」獲不起訴處分,暫逃一劫,但檢方認為十八名男子和小雨仍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娼嫖關係」之嫌,因「娼嫖皆罰」移送權屬警方,裁罰權歸法院,檢方無從管轄,建議警方將十八人移送法院裁處。

少女小雨算被害人應不受罰

社維法去年十一月六日新法上路,除性交易特區之外,一律娼嫖皆罰,目前各縣市皆未成立特區,所以一被確認是嫖客,勢必挨罰,最高可裁罰三萬台幣;而小雨因未成年,即使涉法,也是應受保護的「雛妓」被害人,不會受罰。

辦案人員指出,十八名男子各付八百元報名費,主辦人蔡育林宣稱盈餘一萬多元,但多用於買反針孔器材、小雨的性感服裝、舉辦慶功宴,最後只剩四十九元,只賺每人聊勝於無的二.七元。

檢方認為主辦人獲利雖不多,但針孔器材、服裝仍堪用,且可重複使用,仍能證明蔡因而獲利,而十八男子付出極低對價「嫖」了一位少女,亦屬事實。

至於刑責,檢方在不起訴書中以一千兩百字大篇幅,考證現場窗簾緊閉、車廂門反鎖、行前須知提醒保密等,認定十八名男子並無「使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的犯意與意圖。

法界人士對這項處分結果,多持肯定,現今法界實務確實傾向於,公共場所中的密閉空間,不視之為公共場所,特定人在裡面的猥褻行為,也不視為「公然」猥褻,認為檢方在此案這方面的見解,頗符法界現今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