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合理先生」?【2012/03/02 大公報】

白墨

一般人在法庭上只見到法官、律師、原告和被告,卻未必看到庭上還有一個重要的人:「合理先生」。合理先生代表社會公認的行為標準,他的所作所為就是法律認可的合理行為。因此,法官經常要把他請出來,讓他評論案件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合理合法。

雖然合理先生在法庭上舉足輕重,但沒有什麼人見過他,我們只能從法官的隻言片語中看出他的輪廓。英國法官格厲爾(Greer)形容合理先生是一位「定期買雜誌回家,放工後穿短袖衫推割草機的男人」。香港一位暫委法官眼中的合理先生則是「坐在開往筲箕灣電車上的男人」。那麼到底誰是「合理先生」?其實,合理先生作為公認的行為標準,代表的就是你和我:他是巴士上打盹兒的乘客,是在中環日夜加班的白領,也是街市裡賣魚賣菜的小販。

關於合理先生,儘管講法不同,但至少有一點是肯定的:他是男性。為此,女權運動對合理先生的性別提出了質疑。所以自上世紀七十年代,法庭多用中性的「合理的人」代替「合理先生」。然而,女權主義者並不滿意,她們抱怨這張新皮囊裝的還是舊社會對女性的偏見。一九八六年美國的一宗案子正好印證了這一點。案中的原告費雯小姐經常聽到男同事講她的黃色笑話,辦公室還到處貼女性的豔照。費雯小姐不滿老闆容忍這些性騷擾行為,於是向他提出了申訴。

案件由三名上訴庭的法官審理,其中兩人認為這不構成法律定義的「性騷擾」。因為美國社會容忍並允許色情書畫在公共場所、電視和電影院裡展示及播放,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下,一個「合理的人」不會因幾張黃色海報而感到受冒犯,因此法庭判費雯小姐敗訴。可是基思法官(Keith)卻提出有力的反對意見。他認為雖然「合理的人」外表中性,內心卻是個男性。因此「合理的人」本身帶對女性的歧視,無法反映女性的觀念。他特別強調,不文明的行為,無論多麼普遍,也不應該視為「合理」。所以,他建議這類案子應該用「合理女士」作為行為的標準。此後,法律界接受了這個觀點。基思法官令我們再也不能用傳統的眼光看待「合理的人」。

「合理女士」並不是這場爭論的結束,而是開始。既然承認「合理女士」,那就不能否認「合理的基督徒」、「合理的黑人」、「合理的基督教黑人女士」的存在。但如此細分下去,當每個案子都強調自己的特殊性,法律就會失去通用性,衍生出其他的問題。實際上,「合理的人」不是一個僵化的石雕,而是一個活生生的人,他將隨社會的發展而成長變化,因此我們也要不斷調整對「他」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