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三讀 媒體不得羶色腥
【聯合報╱記者程嘉文、林新輝/台北報導】2011.11.12 03:30 am
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新法由七十六條增至一百一十八條,更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將兒少基本權益全面法制化。
為遏止人口販賣與虐兒案件,新法規定收養孩童必須經過政府認可機構的媒合,且法院可要求收養人接受精神與藥酒癮檢測。在家替人照顧小孩的保母,未來也要向地方政府登記方可擔任。村里幹事比照醫事、社工、教育、司法等人員,在執行業務時若知悉兒少遭虐待案件,須在廿四小時內通報。
沒有戶籍、國籍或居留許可之兒童與少年,政府機關須協助辦理登記、歸化、居留等相關事項;手續完成前,也可享受同等的社福、醫療、就學等權益。
先前修法過程中,關於平面媒體對犯罪、色情等情節的描述尺度,曾引發激烈討論。最後通過的條文規定,不得過度描述性交、猥褻、自殺、施用毒品、血腥與色情細節,但報導若為引用司法或行政機關公開文書,而為適當之處理者,不在此限。
至於「過度」與否,由報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自律規範與機制,公會應於三個月之內作出處置,如不改善最高可罰鍰十五萬元。
新法也擴大規定,媒體不得報導兒少身分識別資訊,包括監護權爭訟當事人,或刑案當事人等。但若為維護公共利益,經由相關機關、兒少福利團體、報業公會共同審議,認為有公開必要者,不在此限。例如當初台中槍擊案的少年殺手廖國豪,警方仍可通告追緝。
一般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等物品,若可能影響兒少身心健康,應予分級。另外,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身心發展的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