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修正 新聞腥羶色 報業自律規範【2011/11/12 蘋果日報】
遭檢舉先由公會處分最高可罰15萬
【唐鎮宇、何哲欣、顏振凱╱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三讀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未來報紙若過度描述強制性交、猥褻、自殺、施用毒品、血腥、色情等腥羶色細節,將由報業同業公會先自行依自律規範處理;若違規報紙不改善,或不執行報業公會的處置,將由各地主管機關另邀報業公會、兒少團體及專家學者審議,可處3萬到15萬元罰鍰。
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林聖芬表示,公會的自律規範已有討論,但還沒完全定案,會與《蘋果》、《自由》、《聯合》、《中時》等四大報密切聯繫開會時間,盡速定案。
內政部兒童局局長張秀鴛說,報業公會會先自行擬定自律規範和審議機制,未來民眾若檢舉某報過度描述色情等細節時,將由報業公會在3個月內依自律規範審議,並做出處分,例如登報道歉或更正等;若被處分的媒體不服,各地方主管機關就會邀集業者、兒少團體和學者組成審議委員會,依報業公會的自律規範再次審議,若被處分的媒體依然不執行,可罰3萬到15萬元,並可連續罰到改善為止。
訂「梧桐妹條款」
而為保護兒少隱私,修正案擴大媒體不得報導兒少身分資訊,訂定俗稱「梧桐妹條款」,有關收養、親權行使、監護權選定、刑案當事人或關係人的兒童少年,媒體不可以報導其姓名或足以辨識身分的資訊,違者可處3萬到15萬元。但也訂有排除條款,如果與公共利益相關,經行政機關、兒少團體與報業公會審議後認為有必要公開,就不在此限,例如警方追緝少年殺手廖國豪。
張秀鴛說,「足以辨識身分的資訊」包括姓名、住址、學校、影像、聲音等,但實務上會個案認定,而且考量媒體報導需求與兒少隱私平衡,會盡量限縮解釋。
學者:值得鼓勵
世新大學新聞傳播學院院長陳清河表示,新版《兒少法》讓報業公會擬定自律規範,最後才由政府開罰,「是值得鼓勵的作法」。他舉例,電子媒體就是沒這樣的模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只要一發現電視台違法就開罰,有時業者「不明就裡」被罰,也沒辯駁機會,如果政府罰了之後才發現有問題,如何面對媒體專業?
「建立溝通平台」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祕書長葉大華認為,新版《兒少法》不是要報紙與兒少團體「互相掐脖子」,而是讓媒體知道不該只有市場機制考量,也讓社會理解媒體難處為何,透過自律規範與審議機制建立溝通平台,彼此互相了解。
《兒少法》媒體報導規範
★報紙報導規範
.報紙不得過度描述(繪)強制性交、猥褻、自殺、施用毒品以及血腥、色情細節等
.內容認定由報業同業公會訂定規範
.違規者,公會應在3個月內處置,必要時得延1個月罰則
.未依規定履行處置,罰3萬到15萬元,可連續罰
.不屬報業公會成員者,或報業公會逾期不處置,由內政部邀公會、兒少團體及專家學者審議
★報導兒少個資規範
.受虐、吸毒兒童,以及有關收養、親權行使、監護權選定、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或關係人,如梧桐妹、吳憶樺等,不得報導其姓名或足以辨識身分的資訊
.為增進兒少福利或維護公共利益,行政機關邀兒少團體、報業公會審議後認有公開必要,不在此限罰則
.違者罰3萬到15萬元,但有公開必要者不罰
資料來源: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