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修法 保護兒少更周延【2011/11/11 中央社】
內政部今天表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不僅配合社會變遷趨勢,周延地維護兒少權益,同時也展現台灣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努力。
內政部表示,為提升保母托育的服務品質,這次修法建立居家保母管理輔導機制,將實際執業保母以登記方式統一納入輔導管理,但考量居家保母登記管理是新政策,需加強宣導,因此提出3年期限,讓未具資格者有充分時間取得服務資格並登記。
內政部說,為配合幼托整合以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課後照顧服務未來將統一由教育主管機關主責,但這次修法前已核准立案的課後托育中心,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規範了2年內完成申請改制為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機構的規定期限。
這次修法在收出養制度做了變革,內政部表示,為避免販嬰,未來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必須以經過主管機關許可的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或教養機構為限。
內政部並說,除了一定親屬間收養外,都應該要委託經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或團體代為媒合收養人,甚至法院認可收養前得請收養人接受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及藥酒癮檢測等嚴謹的認可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