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三讀通過 禁羶色腥 採媒體自律與審議機制【2011/11/12 中國時報】

管婺媛/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案,明定報紙不得刊載犯罪、羶色腥的文字和照片,不過,若引用司法或行政機關公開文書作適當處理者不受限制。為避免影響言論自由,對報導過當者,新法採媒體自律與審議機制,對於限期遲未改善者,最高可處十五萬元罰鍰。

新版《兒少法》將各兒少基本權益法制化,修改幅度極廣,分為兒少表意權、身份、教育福利、文化休閒、安全、勞動就業、社會參與、閱聽權益、福利保護等九大項目。其中在兒少閱聽權益部份因涉及對媒體報導社會新聞的管制,最受關注,外界一度將相關修法解讀為限制特定媒體的「蘋果條款」,後經不斷協商後,採媒體自律與審議機制。

修正案規定,平面媒體不得刊載強制性交、猥褻、自殺、施用毒品等行為細節的文字與圖片,或是過度描述血腥、色情細節,但引用司法或行政機關公開文書,並作適當處理者,不在此限。

修正案也引進報業自律機制,規定報業公會需擬定報業自律規範和審議機制,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若平面媒體報導遭人舉發報導過當,將先交由報業公會於三個月內開會討論,做出裁判,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若非公會會員遭檢舉、逾期不處理者,或檢舉者或遭處罰者對公會裁判不服,將再由內政部邀公會代表、兒少團體共同審議;確有違規情事,可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緩,限期不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在網路媒體部份,修正案規定,通訊傳播主管機關要召集相關單位、業者代表討論自律規範,並推動網路平台自律機制;若經主管機關認定內容有害兒少身心者,網路平台業者需採取防護措施或先行移除,違規者可處六萬至卅萬罰緩。出版品、錄影節目、遊戲軟體部份也需予以分級。

至於,在網路上散布有害兒少身心的內容、未採防護措施者,將處十萬至五十萬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