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師生戀/戀愛自由權 公權力別介入【2011/11/01 聯合報】

吳威志/雲科大科技法律所所長(雲縣斗六)

教育部禁止「師生戀」,但相關規定是否侵入「自由權」的保障範疇,亦即「戀愛自由」與「教師倫理」如何兼顧?兩者的核心價值如何均衡,值得探討。

教師職責自古定義傳道授業解惑,其行為規範近乎賢哲,「教師-不得」、「應該避免」、「不應發展」,實應以「專業倫理」為前提,非屬專業倫理的範籌,不應加以擴充,否則就屬侵入「自由權」。所以全國教師會將之定義「與其學校學生」、「違反專業倫理」、「屬於教師自律的公約」應屬相當恰當之規範。

然而,教育部要求各校修訂教師聘約,師生戀可能停聘或解聘處分;應該注意的是「教師聘約目前存在與學校並非實質的對等關係」、「教師專業倫理範圍各校定義不一或過於擴大」及「聘約已是他律而非自律公約」等問題,影響所及,或將真正的師生感情,逼入地下化而已。

其次,是否應將所有師生戀一律禁止,其實教育部及全國教師會「以違背專業倫理」為界線,反而是非常好的解套,因為模糊正可個案審理。也就是說,何謂正常與非正常的師生戀,理論上包含以下觀念及其問題:

(一)彼此都未婚,但假使彼此都有外界知悉的情人,算不算非正常?(二)如都未婚,學生未成年,依法應得到學生父母的同意,但是即使父母同意,假使學校及同儕學生不能接受,這樣算不算非正常?(三)上述都屬正常,但是一旦分手或有所爭執遭到控訴時,算不算非正常?

戀愛的自由權,不僅僅是戀愛的開始,也包含戀愛的結束,但是一旦公權力介入,終將感情的世界嚴格區分,這也是為什麼主張刑法「通姦罪」除罪化的理由之一,就是國家不應用刑責過於介入人民的感情世界。

我們可以理解教育部未雨綢繆的作法,但也應該正視憲法保障「自由權」的核心價質,以及現實社會中無法解決的個案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