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師生戀/師生倫理亂 孔夫子也搖頭【2011/11/01 聯合報】
劉新圓/研究人員(台北市)
很多人認為,師生之間應該有戀愛的自由,但是,他們忽略了一點,那就是,「師生戀」本身不是自由的。
學生在老師面前,不是完全自由的。師者既然是傳道、授業、解惑,那麼,稱職的老師,就必須樹立某種程度的權威,可能是專業的權威,也可能是品德的權威,使學生相信他,進而受到薰陶,在學業或人生觀上獲益,以培養解決人生各種難題的能力。另一方面,老師也必須負責把關,評鑑學生的表現,及是否達到升學的標準。所以,好老師打成績必須公正客觀,絕對不能有私人喜好。
因此,師生之間的不對等,不僅是專業或心智上的不對等,也有利害關係的不對等,他們是控制者與被控者。許多師生戀,常是出於學生對老師的權威產生的崇拜,不是真的愛情。假使是為了成績,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就更等而下之了。
當然,我們不能排除真愛的可能,但是,就因為有這樣的不對等,所以就算有的師生是天造地設的一雙,也必須等他們脫離正式的師生關係之後,才能真的檢驗出來。所以,儘管教部管了很多,也被罵很多,但這次是管對了。
吳榮祥/高中教師(高雄市)
校園是教育學習之處,教師的本分就是傳道、授業、解惑,若與學生發生戀情關係,那豈不辜負孔老夫子對教育的立意。
過去「一日為師,終身為父」的傳統倫理觀念,學生對老師秉持著尊敬與敬畏,因此較少發生師生戀的問題;而今日的校園則講求耐心輔導、愛心教育,教師要與學生當朋友,要傾聽他們的聲音,要協助他們解決疑難雜症,因此漸而打破師生間的藩籬,縮小彼此間的對等關係,更易產生某些不倫的情愫。
無論是在教師管教輔導辦法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防治準則」等,都有明訂相關的法令與權責,教育部是否有必要再訂定師生戀條款呢?筆者認為除了在法令修訂的討論外,其實更應強化師生關係的教育,讓雙方都能明白自己的角色與價值,更清楚自己所為何事?所為何來?
方子毓/大學助理教授(花縣壽豐)
教育部明令禁止師生戀,此舉對於在學學生與老師之間情感關係的界定,也表達了在校園倫理中堅定明確的立場。
教育部禁止師生戀,更確立了師者為師的立場與分際。長期以來老師即扮演著傳道授業者的角色,這是無庸置疑的。而老師和學生之間的關係,也應保持既定距離並維持該有的師生禮儀為妥。課堂中學生對老師的崇拜與信任在所難免,但身為師者,面對學生的感情,理當本著正向與愛護的立場,給予應有的教育與開導。畢竟,師生之間的戀愛,就倫理道德而言,基本上就存在著不對等的關係。
教育部明令禁止師生戀,既「保護學生」,也「維護師道」,更有助於校園中基本倫理道德的再教育,以及師生間關係的再釐清。
陳啟濃/國中校長(投縣水里)
師生戀,若學生未成年,教師觸法,若學生成年,則會涉及利益迴避。所以師生戀不管從法律或倫理的立場,都非常不妥。當師生戀產生,讓教育殿堂蒙塵,談何傳道授業解惑?
當然用法律約束師生戀,立意甚佳,但執行困難,用行政命令授予學校執行之權,當屬必要。至少有警惕與嚇阻作用,對於少數心懷不軌的老師,能讓他們引以為鑒,不越雷池。
至於大學生的浪漫主義,以感情自由為藉口,倒是自我矛盾。學術場域和談情說愛,本來就不能糾纏不清;真理的探究,加入男女情愛,就成了世俗情色。吳清基部長的迴避之說,同時考量情與理的變通方式,甚為高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