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師生戀【2011/11/01 聯合報】

【聯合報╱黑白集】

師生戀,鼓勵是不宜鼓勵,但若說禁,恐怕也禁絕不了。有些界限或分際,應該要弄清楚一下。

從硬邦邦的法律來說,第一條是成年與否的界限。除了刑法,現在還有兒少福利法及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當老師的和當學生的,同樣應明白自己的權利和行為後果。第二條則為是否運用職權脅迫的界限。一名高職老師以宗教治療為由,性侵了至少九名女學生,結果被判二十餘年重刑,並成立了第一宗老師性侵而學校國賠的例子,連校長也遭監察院糾舉。這些界限不可跨過,無庸贅言。

但談的如果是師生「戀」,又也許不全是硬邦邦的法律所能規範的。師生戀,可能是佳話也可能是悲劇,可能很浪漫也可能是痛苦。寫在瓊瑤的「窗外」裡或許是動人的故事,發生在真實杏壇則可能鬧成難以承受的醜聞。

但話說回來,哪一種戀愛不是又浪漫又痛苦?哪一種戀愛,不都可能結局在佳話,也可能結局在悲劇嗎?世俗看來門當戶對、才子佳人之戀,未必幸福以終。當代的姐弟戀、異國戀、同性戀、麻雀想要變鳳凰之戀……,以過去某種標準看來的不倫之戀,現在則各有自認理直氣壯的依據。這樣說起來,明文規定、強力拆散、或父母淚眼懇求的禁戀,就算不是多此一舉,也多半徒勞無功。

回到民主法治的現代社會裡,以主管單位教育部的高度和規格,發文強調遵守法律規範是應該的;但白紙黑字要求聘約載記禁止戀愛事項,實在有點「前現代」。師生戀和師生間的性騷擾並不是同一回事,何者適宜公權力的手伸進來,這個分際該弄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