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師生戀/愛不等於性 戀愛寶典白編【2011/11/01 聯合報】
呂健吉/華梵大學哲學系副教授(新北市)
昨日在學校上「愛情哲學」的課程時,特別以「教育部明令禁止師生戀」議題讓同學討論,但同學贊成或反對的理由,似乎都說不出個所以然。
因此,個人覺得教育部或有意訂定規範的大專院校,應該要更明確定義何謂「師生戀」,要不然可能會衍生更多問題。
首先應澄清的是,所謂師生戀指的只是單純的男女之間的戀情,還是要加上性接觸或性關係?如果只是用含混的親密關係,可能會有所不清。
性關係與性接觸是可以具體描繪的某種身體接觸關係。但是親密關係是法律用詞嗎?是指性接觸、身體接觸或是心靈的親密關係也算呢?
如果依照「全國教師自律公約」,教師和學校學生不應發展違反倫理的情感、愛戀關係。此一規範所言的意義是不該發展情感、愛戀關係?還是不該發展「違反倫理」的情感、愛戀關係呢?若是後者,則任何一對戀人只要是違反倫理者,原本就是錯誤的行為,何以要特別強調師生關係呢?
媒體的報導和立委的質詢及一般人的觀感,把上述狀況皆以「師生戀」來泛稱,將會讓師生關係緊張;更不可以用師生關係「不對等」來做為反對師生戀的理由。我也不清楚,若愛是某種的互補,則何來對等呢?
同時,愛情也無法強迫或利誘,充其量有些人只能夠以此來要求不當的性關係,但這已有其他的法律來規範,並且這也非真愛,則何必由此角度來做為反對師生戀的詮釋呢?
總之,愛情不等於性關係,不合乎倫理就是不對之事,無論是否為愛情;愛情也沒有身分之別,因而師生戀,只要是合法、合乎其他關係的愛情倫理,就不要因其身分的關係就反對兩人的真愛關係!
任何一個民主國家的法令不會因兩人身分不同,而宣判其不可談戀愛,也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是禁止人民談戀愛的,所以不涉及性關係及違反道德倫理的師生戀,何罪之有?
陳柏榕/醫(新北市)
教育部明令禁止「師生戀」。有專家認為老師和學生是權力不對等的關係,所以要為人師表謹守專業倫理道德,避免師生戀。這對老師們是多大的輕視。
專家們希望老師守的倫理道德,竟然是不要發展師生戀,而非在師生戀中維持相互尊重的平等關係,其言外之意,似乎是認為老師沒有能力處理自己對學生的愛,甚或無法處理學生對自己的愛。
如果為人師者真如此無能,那教育部怎麼不怕這種規定會讓老師對學生們說:「你們不要愛上我喔!如果誰愛上我,我就把誰當掉。」
同時,這種規定揭露了校方處理此類事件時龜縮無能的心態。校方面對校內的性侵、性騷擾,應該要有能力把不適任的教師篩選出來,而不是在發生事情後,以「師生戀」違反倫理來模糊焦點。
積極面該討論的是戀愛的教育。我相信「戀愛」是一種正面的力量,可以學習、可以使自己成為一個更好的人。一個希望透過戀愛寶典來教育民眾的單位,卻在學校裡否認了戀愛的價值,在這種自相矛盾中,不難看出價值觀的退步。
教育民眾如何談戀愛,而非禁止民眾談戀愛,這才是「教育」的目的。楊過和小龍女都成眷屬了,別再把那些吃人的禮教拿出來嚇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