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違忠誠條款 不算詐欺【2011/11/01 聯合報】

游振昇/台中報導

盧姓男子外遇,因「小三」蘇女向他要六十萬元,擔心蘇女拿錢走人,要蘇簽下「收訖六十萬元,願無條件忠實成為盧的女人」的忠實小三條款,事後發現蘇另有新歡且以假名切結,怒告蘇女詐欺。

法官審理後認為,簽小三忠實條款雖是在雙方你情我願的情況簽立,但有違社會善良風俗,蘇女違約不構成詐欺,但蘇女在簽約時,假冒「陳麗君」之名,涉及偽造文書,因此變更法條,將蘇女依偽造文書判刑二個月。

盧姓男子養小三的事,也因這件官司曝光,妻子得知後,也對蘇女提告,指控她妨害家庭。台中地院審理後,依妨害家庭判處有期徒二個月。

判決指出,盧姓男子妻子重病,夫妻久未行魚水之歡,五年前的二月,認識開早餐店的蘇姓女子,盧幾乎每天向蘇女買早餐,二人日久生情,盧向蘇女提議,援交一次三千元,蘇女同意,但蘇女自始至終都以「陳麗君」假名和盧交往。

盧姓男子陸續在蘇女身上花了廿萬援交費,蘇女見已取得盧的信任,藉口債務纏身無力償還,盧一口答應給她六十萬還債。

盧給蘇女六十萬元前,為確保她不會拿到錢就閃人,寫好二張小三忠實條款切結書:「收訖六十萬元,願無條件忠實成為盧的女人」、「無條件心甘情願跟隨盧,並成為他忠實女人」,要蘇女簽名。

蘇女為防真實身分曝光,以假名「陳麗君」簽約。簽約的同年,蘇女就表明不願再與盧發生關係,盧追查才發現蘇女另有新歡王姓男子, 二人並已同居,盧不甘小三劈腿,自己損失錢財,拿出切結書,要求蘇女履約。

蘇女礙於切結書內容,剛開始敷衍盧,先帶母親到盧租的公寓同住,但只住了一周,母女倆就不告而別,盧發覺受騙,到派出所報案告蘇女詐欺,才知蘇女以假名應付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