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風險性侵犯 全須強制治療【2011/10/26 蘋果日報】
立院三讀 追溯2006年7月前案件
【綜合報導】今年三月,服刑期滿性侵累犯林國政因不須強制治療,出獄後竟再犯性侵殺害雲林葉姓國二女生,引發白玫瑰運動第三度上街頭。對此,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亡羊補牢,性侵犯出獄前經評估有高再犯風險,可由法院裁定施以強制治療,回溯到二○○六年七月前被判刑的性侵犯都適用;對交付保護管束的性侵犯,未來可用電子腳鐐二十四小時監控,修法明年元旦生效。
據內政部及法務部統計,目前潛在高再犯風險者約有兩百五十五人,其中兩百零五人在獄中,五十人已出獄接受社區處遇,定期向指定地點報到接受治療。
化學去勢仍待研議
國民黨團書記長趙麗雲表示,二○○五年修正通過的《刑法》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僅限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後被判刑、有高再犯風險的性侵犯須刑後強制治療,但出現法律空窗期,造成葉小妹憾事,此次修法回溯,不論犯罪時間,經鑑定、評估有高再犯風險,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服刑期滿後一律強制治療。
原本立委提案仿美國《梅根法案》,要求公布性侵犯個資,若性侵犯再犯機會高,可施化學去勢(以藥物抑制性慾),這兩部分昨修法都未納入。僅立院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法務部與衛生署邀學者專家開公聽會討論,另要求內政部研擬分區公告再犯機會高的性侵犯人數。但附帶決議並無約束力。
可全天戴電子腳鐐
葉小妹父親昨不滿說:「連姓名都沒公布,若隔壁住著一個變態,百姓如何防範?這法有修和沒修一樣,很失望!修法只見加強管控,沒積極治療,隔一段時間回來報到有什麼用?有病就要醫!」
法務部官員表示,昨修法另一重點是,原法規規定獲緩刑、假釋受保護管束人,須被宵禁或指定居住處所才能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但這次三讀通過條文,是將科技設備監控列為獨立處遇方式,只要觀護人認為必要,就可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後,對受保護管束人實施電子腳鐐監控,不受定點、定時限制。
官員說,法務部正委由台灣高檢署採購有GPS功能、二十四小時監控的第三代電子腳鐐,新設備還能設定犯罪熱點區域,如戀童性侵犯踏足學校附近等禁區找獵物,馬上會被發現。另法務部也將擴大預防性測謊,掌控並降低再犯率。
猥褻累犯比照性侵
昨修法也擴大性犯罪加害人登記制,犯強制猥褻罪、趁機猥褻罪、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等罪,或犯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等罪的累犯,比照性侵犯,五年內須定期向警方報到,若就學、工作等資料異動都須登記,未依規定接受強制治療或報到,罰鍰後仍不履行,警方可公告其身分資料。民眾王清若說,就算溯及既往到所有性侵犯都戴上電子腳鐐,也沒感到較安全,電子腳鐐只能讓民眾知道他在哪裡、在那些地方做什麼,「應把他們化學去勢,讓他們無法再犯,或公布他們照片,讓大家知道這些人做過什麼事情。」
對於化學去勢問題,法務部表示,會與內政部、衛生署邀請相關專家召開公聽會,之前,法務部是尊重衛生署醫療專業,認為有些個案不是只靠生理因素就能解決,有時用藥可能會讓個案更為兇殘。
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昨說,不反對化學去勢,但要有配套,且須採自願方式,若強迫性侵犯化學去勢,導致性侵犯在人格、精神上可能出現報復心態,反用更殘暴方式來對待受害者。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重點
●放寬電子腳鐐適用範圍
◎現行對假釋與緩刑交付保護管束的性侵犯,若無固定居所,或有夜間犯罪習性,可用電子腳鐐監控。修法後,不限於夜間,可24小時監控
●強制治療
◎2006年6月30日前被判刑的性侵犯,經法院裁定,仍可施行強制治療
◎強制治療執行期間3年,可再延長1年
●擴大性犯罪加害人登記制
◎強制猥褻罪、趁機猥褻罪、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或是對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累犯,比照性侵犯,5年內須定期向警方報到
◎未依規定接受強制治療或報到,經罰鍰後仍不履行,警方可公告其身分資料
●個資建檔
◎性侵害加害人檔案除DNA與指紋外,新增相片、住居所等
●施行日期
◎明年元旦起施行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