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性人W小姐上訴爭結婚權【2011/10/13 中評社】

中評社香港10月13日電

香港變性人W小姐為爭取與男友共諧連理,決心挑戰政府爭取婚權,惟去年被原訟庭判敗訴。W小姐不滿原審法官用四十年前的案例解讀當代法例,認為自己身份證性別既已換作「女」,就可如其他女性一樣與男性結婚,遂提出上訴。

星島日報報導,政府一方再派出上次的御用大律師Monica Carss-Frisk上陣,指出若判W小姐勝訴,將對其他法例有深遠影響,認為變性人婚權問題絕非單靠法庭解讀現時法例去解決,要透過立法進行。

高院原訟庭去年十月判W小姐敗訴,裁定《婚姻條例》裡「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所指的「男」、「女」是按出生時的生理性別而定;生為男兒身的W縱然在醫院管理局評估後完成變性手術,連身份證的性別也改為「女」,但在《婚姻條例》仍屬「男」,無法與男友註冊結婚。

代表W小姐上訴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稱,事隔一年,W小姐對結婚的盼望未有動搖過,原審法官解讀條文時,根據四十年前的案例去用染色體劃分性別,但忽略到今日醫學進步,足以透過手術轉換性別,就連中國、台灣、新加坡、日本、韓國等都准許變性人結婚,香港法庭對於有關條文的解讀應反映當代社會情況。

戴啟思指出,W小姐身份證性別已改為「女」,在本港辦其他事務都用女性身份行事,唯獨註冊結婚時,卻被要求跟隨出世紙的男性身份,出現不一致,也令她無法享受《基本法》賦予居民的結婚權利。不過,上訴庭副庭長鄧國楨質疑,《婚姻條例》之所以寫明是「一男一女」,背後理念或是婚姻會帶來後代,然而變性人沒有生育能力。

政府:生育能力是關鍵

W小姐一方又多次強調,本案只爭取變性人可按其新性別結婚,與同性婚姻等議題劃清界線。但代表政府的御用大律師Monica Carss-Frisk反覆強調,若判W勝訴,將對婚姻的定義造成根本性改變,對其他法例也有深遠影響。政府一方又指出,根據出生時的生理性別去劃分男女,是因為婚姻著重夫婦生育下一代的能力。此外,政府指出《婚姻條例》曾於二○○五年作出修訂增補,但都沒有觸及變性人婚姻問題。

跨性別資源中心主席Joanne,昨到庭旁聽。她批評政府無稽,身份證並非只為方便生活所需。她又稱此案代表性意義大於官司輸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