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變性人上訴爭取結婚權 律師稱若勝訴影響深遠【2011/10/13 中央日報】
閻光濤/整理
綜合香港文匯報和明報報導,香港一名變性人爭取與男友結婚的司法覆核案,12日在上訴庭開審。代表港府的大律師Monica Carss-Frisk反覆強調,若判這名變性人勝訴,將對婚姻的定義造成根本性改變,對其他法例也有深遠影響。
代表這名變性人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強調,原審法官跟從40年前的英國案例判案已經過時,如今科技有重大改變,接受變性手術的人已變為異性,政府容許涉案變性人的身份證改為女性,代表已接納她的身份。代表港府的大律師則反駁稱本案影響重大,社會對改變性別定義未有共識,爭議應由立法機關處理。
涉案變性人為爭取與男友共諧連理,爭取婚權,去年被判敗訴後再接再勵上訴,指原審法官用40年前的案例解讀當代法例,認為自己身份證性別既已換作「女」,就可如其它女性一樣與男性結婚。
特區高院原訟庭去年10月判其敗訴,裁定《婚姻條例》裡面:「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所指的「男」、「女」是按出生時的生理性別而定;生為男兒身的涉案變性人縱然在醫管局評估後完成變性手術,連身份證的性別也改為「女」,但在《婚姻條例》裡仍屬「男」,無法與男友註冊結婚。
戴啟思指,涉案變性人的身份證性別已改為「女」,在香港辦其他事務都用女性身份行事,唯獨註冊結婚時,卻被要求跟隨出世紙的男性身份,出現不一致,也令她無法享受《基本法》賦予居民的結婚權利。
不過,上訴庭副庭長鄧國楨質疑,《婚姻條例》之所以寫明是「一男一女」,背後理念或是婚姻會帶來後代,但變性人卻沒有生殖能力。
涉案變性人一方多次強調本案只爭取變性人可按其新性別結婚,與同性婚姻等議題劃清界線。但代表港府的大律師Monica Carss-Frisk反覆強調,若判涉案變性人勝訴,將對婚姻的定義造成根本性改變,對其他法例也有深遠影響。港府一方又指,根據出生時的生理性別去劃分男女,是因為婚姻著重夫婦生育下一代的能力。
Monica Carss Frisk代表政府強調,批准變性人結婚,是對現行法律作徹底改變,將對社會政策有深遠影響,故由法庭改變一貫對性別詮釋並不恰當,應交立法機關處理。政府一方又重申,婚姻本義是容許生物學上性別基因不同的人結合,若法庭判申請人勝訴,「男人」及「女人」定義將變得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