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報社論–改進藥物墮胎政策【2011/10/13 台灣新生報】

任何周數的墮胎以藥物來執行是現代醫學的趨勢,藥物墮胎最常見的方式是先給予RU-四八六或MTX之後再給前列腺素來引產或直接使用前列腺素。早期墮胎目前以RU-四八六最普遍,但當RU-四八六沒有合法化之前,MTX是另一種替代方式,現在的加拿大以及十五年前的台灣都在使用。

藥物墮胎在一九九二年被引進蘇格蘭,當年百分之五十五點八的早期墮胎(九周以前)使用藥物,到了二○○九年藥物墮胎已佔百分之八十一點二,而過去十七年來,蘇格蘭所有墮胎採用藥物的比例從百分之十六點四上升到百分之六十九點九。另外英格蘭和威爾斯的藥物墮胎也呈現上升趨勢,以二○○九年為例,九周以前的墮胎百分之五十二使用藥物;至於所有墮胎採用藥物的比例從一九九五年的百分之五上升到二○○九年的百分之四十。

法國所有墮胎採用藥物的比例從一九九六年的百分之十八上升到二○○七年的百分之四十九;二○○九年瑞典十周以前的墮胎採用藥物的比例佔百分之八十五點六,而十三周以前的墮胎採用藥物的比例是百分之七十三點二。台灣從二○○一年核准用RU四八六,但列為第四級管制藥,統計顯示去年約有四到五萬人次使用,但採用藥物的比例不明。

使用藥物墮胎在先進國家累積的經驗已經超過二十年,在台灣也近十年,當初戒慎恐懼的態度已經被新的臨床證據所帶來的樂觀心情取代,因此英國婦產科醫學會在今年一月提出一項實證為基礎的臨床指引,而新指引也突顯台灣現行RU-四八六的管理和規定已不合時宜。

目前衛生署核准的RU-四八六適應症為七周以下的墮胎,但英國婦產醫學會新指引指出:「使用RU-四八六加上前列腺素藥物的墮胎方式在任何周數都是有效而且適合」。另外,衛生署規定RU-四八六必須在婦產醫師面前服用,這是不切實際的管制障礙,因為含嗎啡的止痛藥以及安眠藥在內的許多成癮性和精神科藥物都沒有這種規定,而每年卻有近五萬的台灣女人必須忍受這種荒謬和侮辱。

需要改弦易轍的包括規定服用前列腺素後,病人應留院觀察至少三小時,因為在妥善的支持體系和返診安排的前提下,留院觀察並不需要。英國婦產醫學會認為許多國家的標準作法都讓婦女在家服用前列腺素,而許多研究也證實九周以前在家服用是安全有效的方式,新指引因此認為讓婦女在家使用藥物墮胎是安全而可接受的,而許多英國醫院已經改變,讓婦女少花一些時間在醫院,維持她們的隱私並且減少中斷家庭生活。

衛生署應該參考新的醫學實證,並且改善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有關RU-四八六的說明,該說明充斥父權、獨斷說辭以及落伍的道德,並且將「青少女和未婚懷孕」污名化,還說「網路非法販售及未成年少女擅自濫用情況日益嚴重」,彷彿取締非法販售與濫用藥物都與衛生署無關!

英國婦產醫學會的新指引及許多藥物墮胎的新證據值得我們借鏡來改善目前藥物墮胎許多不合時宜的管制,衛生署更需加強本身的性別觀念,才符合當代醫學倫理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