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染疱疹仍不設防性交.男子遭控嚴重傷人 法律界關注【2011/09/07 星島日報】
一名男子明知自己陰部染上疱疹,涉嫌與其他人進行不設防性行為,最近被控嚴重傷人罪名。本案引起不少法律界人士的關注:到底立法諸公應該如何立法,令染上疱疹之類疾病的人不致透過性行為而傳染他人。
霍格(James David Hogg),35歲,多倫多居民,涉嫌在2011年3月8日在28歲女子同意下進行不設防性行為,被控嚴重傷人罪名。
刑事辯護律師Jonathan Shime是一個律師及倡權人士工作小組一員。這個小組呼籲司法廳長為沒有透露自己有愛滋病的個案發出檢控指引,而陰部疱疹也包括在內。
Cecile Kazatchkine是Canadian HIV/AIDS Legal Network一名政策顧問。她認為這類案件屬公共衛生範疇,不屬刑事範疇。
她說:「人們沒有表明自己染上可以透過性行為傳染的疾病而被控,足以證明以刑事法應付傳染病案件已成為趨勢,令人憂慮。」
最高法院在1998年的裁決中指出,對愛滋病呈陽性反應的人按法律有責任向性伴侶表明自己的健康狀況。這裁決成為咸美頓的Johnson Aziga被控兩項一級謀殺罪名的根據。
Kazatchkine稱,她知道安省在2010年的一宗案件中,一名男子明知自己有乙型肝炎而與愛德華王子島兩女子進行性關係,又不向她們說明(他已認罪)。
另外一宗是在2002年在紐賓士域省,涉案者患丙型肝炎(被告獲判無罪);另一宗與其他疱疹有關。
律師:疱疹不會危害生命
2010年有一宗案件鬧上安省上訴庭。被告John Sherman明知自己有疱疹,屢次與一名女子有不設防性行為,被控刑事疏忽,判入獄12個月。上訴庭在2010年維持原判。
他的代表律師弗羅斯特(Damien Frost)對上訴庭表示:「省內半數人都犯了這罪(指自己有疱疹又有活躍性行為。這一點與愛滋大大不同,因為據我所知,疱疹不會危害生命。」
在奧斯古法律學院(Osgoode Hall Law School)教授楊格(Alan Young)表示,傳播疱疹的控罪對法庭而言相當棘手,因為疱疹與愛滋病不同類別。資料來源: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