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愛滋自費治療 仍應通報【2011/09/08 中央社】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今天表示,管理愛滋感染者的目的是針對感染者定期追蹤輔導,即便是藥物自費者也應登錄,經檢驗為感染者,醫事人員應依法在24小時內通報,違者開罰。

昨天有媒體刊載某醫師投稿「隱私權保護與醫護安全」文中,提及「…疾管局列管愛滋病患是為了服務感染者,提供免費藥物治療,藥物自費者也無需登錄。…」

疾病管制局指出,疾管局管理愛滋感染者,並不是為了提供他們免費藥物治療,最主要的目的是希望透過地方衛生機關及愛滋病指定醫院的個案管理師,對感染者追蹤與輔導,進而提供感染者疾病諮詢、衛教、協助就醫及連結社會資源等服務,同時進行接觸者追蹤,希望能早期發現個案並給予早期治療。

疾管局表示,雖然疾管局對於通報的愛滋感染者提供免費醫療資源,但並不代表透過自費方式治療者可以不需要通報,一旦民眾檢驗後符合愛滋病毒感染通報定義者,都需要依法通報。

疾管局提醒,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3條規定,民眾在檢驗後符合愛滋病毒感染通報定義者,醫事人員應該在24小時內通報;違反者將依同條例第23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