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送監治療撤銷 法界:特殊個案【2011/06/23 中央社】

最高法院今天認為,性侵犯不應在監獄強制治療,恐引發其他在監治療的性侵犯也向法院聲明異議。但法界認為,本案是因被告判處緩刑又須強制治療才聲明異議成功,是特殊個案。

林姓男子因猥褻女兒遭法院判處緩刑並應強制治療,但因緩刑不影響保安處分,林男遭檢方移送台北監獄強制治療。林妻認為,強制治療不應在監獄執行,提起聲明異議,獲高院裁定撤銷檢方將林男移送監獄的指揮,檢方不服抗告後,今天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法界指出,這起案件是特殊個案,因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獲判緩刑,同時又須強制治療的案件非常罕見,高院當時裁定撤銷將林男移送監獄治療的理由在於,讓林男入獄與判刑沒有兩樣,「本刑都不關他了,強制治療卻又關他,說不過去」。

法界認為,若其他性侵犯因這起個案的裁定也提出聲明異議,未必可和林男一樣不須入獄治療,若被告本身未獲判緩刑,須入獄服刑,可和林男一樣聲明異議成功而出獄的機率不大。

有高院法官指出,刑法規定,觸犯妨害性自主罪經鑑定而顯有治療必要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治療,條文雖未規定相當處所,但也沒有規定就應送監獄強制治療,認為處所指的應是具有專業評估心理師的地方。

該名法官建議,最高法院作出裁定後,行政機關應盡速修法,在施行細則中對處所有更明確的定義,或有相關配套措施,避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