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強制治療病人送監傷人性尊嚴【2011/06/23 中央社】
最高法院今天認為,性侵犯不應在監獄強制治療,將應入院治療的病人送入囚禁犯人的監獄,不但傷害人性尊嚴,並招致旁人有色眼光,有失妥當。
林姓男子因猥褻女兒遭法院判處緩刑並應強制治療,但因緩刑不影響保安處分,林男遭檢方移送台北監獄強制治療。林妻認為,強制治療不應在監獄執行,提起聲明異議,最高法院今天裁定撤銷林移送監獄的指揮。
最高法院指出,雖刑法規定,觸犯妨害性自主罪經鑑定而顯有治療必要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治療,其中的強制治療屬於拘束人身的保安處分,但拘束人身自由並非只侷限於拘禁獄中。
最高法院指出,治療是治病療疾之意,而治療場所以醫院最適當,監獄則用來囚禁犯人,縱使有教化、矯正功能,但對一般人來說,醫院和監獄大不相同,將醫院治療的病人送入囚禁犯人的監獄,不但傷害人性尊嚴,也易導致旁人以負面有色眼光對待,不宜也有失妥當,且醫療法對於各種醫療機構的規範,也未包含監獄。
最高法院指出,針對性侵犯罪,歐美國家已有多年研究,認為性侵犯多因早期創傷、受虐而顯現的病態人格特質,甚至有精神、心智方面的疾病,偏差心理若未經妥適治療,將一再犯案,應依個案化方式區別強暴、亂倫等犯罪類型設計適當治療方法,矯正偏差心理。
最高法院建議,應整合法律、精神醫學及犯罪心理學3領域組成醫療小組,最少應有1到2名精神師與心理師,並以醫師做為主持人,了解每一個案的成長背景、人格特質等各種細節,因而不宜以兼差醫師充任。
此外,硬體也應具備心理評估、衡鑑表、醫療記錄,也須有「陰莖體積測量儀」、「危險因子鑑定儀」等科技產品,還需有再犯預防、家族治療等治療課程。
最高法院指出,監獄是人犯集中執行場所,性侵害犯罪人在監獄內的地位甚低,常被嘲弄、恥笑,就算設置專區隔離,大部分生活作息仍比照其他受刑人,並無治療實質作用。
最高法院認為,法務部當時暫定3處監獄作為執行場所雖是一時權宜,無可厚非,但迄今已10年多仍未變更,相關單位遲無積極作為,導致人民權益受損,難再漠視。
至於應如何建立強制治療制度及軟、硬體設施,最高法院認為,事涉行政院資源分配、監察院監督之責,最高法院純立於司法權裁判,餘事不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