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網友不可號召人民公審【2011/03/28 自由時報】
網路興起後,個人的隱私權就成為沒有窗簾的窗子,隨時有被他人窺伺的風險。所謂「人肉搜索」就出現好壞的兩面性。好處是公民參與的社會集體糾舉壞人,具有鞏固社會秩序與共識的效能;壞處是具有「人民公審」的惡果,在專業司法介入前,受害人可能已被網路冤屈,而個人聲譽受損。
證據不足恐冤枉人
新竹國中女生遭學姊霸凌的影片被貼上網後,激起網友公憤,展開人肉搜索,要找出可惡的學姊,超過30萬名網友加入,並把就讀高一的幾位加害女生的個資、照片都貼上網,甚至合成各種污辱性的照片。內政部兒童局局長張秀鴛表示,加害人18歲以下屬《兒少法》保護對象,網友固然基於急公好義而在臉書上人肉搜索並公審、圍剿;但也可能違反相關法令。
張局長說出了一個法治社會的隱憂──網路的公審。網友的急公好義,搜出加害人並號召公審,是相當危險的事,因為證據不足很可能冤枉了好人。更遭的是被冤枉的人無法找到加害他的網友們申訴,或提出司法告訴還其清白,只能含冤度日。
網際網路的線上資訊與離線資訊界限模糊,網際網路則是離線世界的延長;法律應做到使線上與離線界限清楚,因在線上資訊是永久存在的,可以查到。受害人名譽在線上世界被傷害,遠比真實世界殺傷力大,所以真實世界的規範與線上規範應不同。
網路公憤易變公審
在真實世界,法律案件要經過一定的合法調查程序,稱為「程序正義」,才由專業法官經嚴格證據法則判決懲罰與否。被告還可上訴。整個過程的目的在保障人權,減少冤案。但是,網路世界可以任意懲罰任何人,只要把對方照片貼上網,未經查證、人云亦云地予以道德譴責,即可引發網民的「公憤」,進而形成公民公審與制裁,當下就完成了懲罰。
網友們須自我節制
這項科技文明對個人的危害在《智慧暴民》書中這樣形容:「伴隨1億5千萬人上網而來的陰暗面,在於監督……我們過去擔心的老大哥─國家,但現在則是我們的鄰居,或者在地鐵裡面的人。」自任網路空間裡的網民警察可能極端危險,他們擁有空前的力量,很容易在自以為正義的氣氛下,號召網路公審,而傷害到無辜的人。這是網友們必須自我節制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