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生戀判刑 法官憂法外情【2011/03/23 中央社】

1名女老師與男學生發生性關係,今遭法院重判。法官指出,女老師雖受法律制裁,但法律外的倫理道德與兩性教育問題,及學生是能否重回身心健全發展的常軌,都值得社會關心。

1名原在國小擔任英文老師的劉姓女子因與未滿16歲的男學生交往,2人前後發生8次性關係,一審法院以對未成年人性交罪判處女老師8個月徒刑,但因女老師仍與學生藕斷絲連,今天遭高院合議庭重判1年8個月。仍可上訴。

法官指出,這起案件宣判後,只是就法律層面讓該名老師受到懲罰,但案件背後卻隱藏更多法律無法規範的倫理道德與兩性教育等嚴肅問題,包括少年對男女情感的正確認知、人格能否健全發展等。尤其未來該名教師服刑完畢之後,與男學生間的情感糾葛是否就此終結,更待觀察。

據悉,該名男學生的母親要求不多,因男學生正值成長及求學階段,希望該名老師在學生成年之前,不要再私下往來聯絡,但女教師仍無法做出承諾,身為母親,對老師倫常道德觀如此薄弱感到無奈,僅能期待司法予以制裁。

法官認為,這起案件也透露了中小學教師遴用機制,應更加注重倫理道德層面的要求,而老師與學生互動相處也應謹慎遵循倫常及法律規範,勿讓成長中、對情慾及性自主判斷能力均未臻成熟的少年,身陷情慾而誤解愛情的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