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性侵犯刑後治療 溯及既往有爭議【2011/03/23 中央社】
雲林縣1名國中女生,遭出獄不久的性侵累犯性侵、殺害。社會要求修法,將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溯及既往,但法界人士認為,這樣的修法恐違罪刑法定原則。
民國91年犯下2件性侵案的林姓嫌疑人,出獄一個多月就涉嫌性侵、殺害國中女生。由於刑法在94年才增訂「刑後強制治療」規定,林嫌因此不適用。監委及民間團體今天呼籲修法,讓刑法第91條之1的刑後強制治療「溯及既往」,避免矯治出現空窗期。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表示,部分學者認為,保安處分不是刑罰,因此性質屬於保安處分的刑後強制治療,當然可以溯及既往,法務部會研究修法可行性。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李傳侯表示,「禁止溯及既往」是法治國在罪刑法定主義下的基本原則,就他了解,台灣對性侵犯的刑後強制治療,是把刑滿但仍具高再犯危險的性侵犯,送至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治療,目前已有3人接受這種刑後強制治療模式。
他認為,台灣的刑後強制治療,將當事人拘束在特定區域,人身自由受限,且在危險降低前,必須持續治療,不得離開培德,已屬於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若修法溯及既往,恐有違罪刑法定原則。
熟悉相關法令的檢察官表示,現行內政部的「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已可彌補所謂矯治空窗,只要行政機關化被動為主動,其實不需要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