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難為女人 婦團怒批恐龍判決【2011/01/10 中國時報】

羅融/台北報導

「父摸女兒胸部無罪」、「性侵六歲女童僅判三年」、「襲胸十秒無罪」…婦女團體列舉出去年多件離譜判決,痛批法官引用過時條文、對「猥褻」定義不清、過度站在男性立場思考,才會出現恐龍判決,呼籲司法院落實法官性別平等教育,並對強制、猥褻等法律用語,訂出合宜的定義。

司法節前夕,民進黨立委黃淑英及多位婦女團體代表,昨天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回顧去年多件恐龍判決,凸顯法官欠缺性別意識,要求目前正在審議的《法官法》,必須將法官的法律見解納入評鑑,在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委員中,設立單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的標準。

台灣女人連線常務理事林綠紅舉例,一名父親自女兒國三起,即以每周五次的頻率,強行掐捏、彈女兒的胸部長達三年。事後被判無罪的理由卻是「被害人遲未求助」、「父親是出於管教而不是出於滿足性慾」,以及「案發處為家屬必經的客廳,而非隱密處」等,顯見法官不但不以弱勢者角度出發,卻還從體諒男性的立場思考,實在太誇張。

北市女權會理事長、律師吳宜臻痛批,父親摸女兒胸部「不是為了滿足性慾」,那什麼才是滿足性慾?難道是當場勃起、射精?而在法律用語上,「滿足性慾」的定義又是什麼?

黃淑英也表示,「襲胸十秒無罪」一案,居然沿用民國十七年的「猥褻」定義,認為「男性碰觸被害人的行為,並非為了滿足自己的性慾」;但現在已是民國一百年,顯見法官只在乎名詞定義,而不在乎被害人的身體自主權是否受侵害,實在太離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