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 性侵幼童擬判5年以上【2011/01/10 蘋果日報】
門檻降至12歲 並刪「未違反意願」字眼
【劉昌松╱台北報導】
法務部完成《刑法》中《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草案,刪除條文中「違反意願」字眼,未來完全交由法官判斷被告的主觀是否有犯意,免去被害人舉證的問題,此外,還降低幼童年齡門檻到十二歲,並提高性侵幼童的刑度,只要是對幼童性交,無論是否違反其意願,最少要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正義聯盟召集人曾香蕉去年發起白玫瑰運動,抗議恐龍法官輕判性侵犯浪潮,他昨表示:「我們的期待還是把幼童年齡放在十四歲,性侵幼童的最少判七年以上,不過至少政府機關有在做事了。接下來,我們還希望推動像美國的《梅根法案》,把性侵犯的資料公布出來。」有無強制性成重點
法務部去年九月開始邀集學者、婦女團體召開《刑法》研修會議,各界討論中達成的修法共識如今已彙整成修正草案,預計今天送交行政院審議。根據了解,草案包括,將現行對十四歲以下幼童性交者(未違反意願),處三到十年不等有期徒刑,改成凡與十二歲以下幼童性交,不論有無違反幼童意願,一律判處五年以上徒刑。官員指出,年齡的界線,是根據心理學文獻認為,一般女童是在十二歲時有生理期,並有性的自主意識。此外,一九九九年修法時,用「違反意願」取代舊有的「致使難以抗拒」,如今為了避免司法審判拘泥在被害人有無「意願」而判刑輕重不一,草案中完全刪除「意願」字眼。對此,一名不具名法官昨表示:「如果真的這樣修正通過,那未來判案的重點是,客觀上對被害人有無強制性,不用再像過去十年,靠法官猜測年幼被害人有無意願,判決結果應該比較讓民眾信服。」修正草案還包括,強制猥褻罪的刑度由原本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而針對宗教騙色案,也將把「詐術性交罪」中「誤信為自己配偶」的句子刪除,改為只要以詐術使男女誤信而聽從其性交,就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