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身障女性也是女人【2010/12/13 聯合報】
王幼玲/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秘書長(台北市)
由內政部統籌提出的《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將要作為民國一百年之後提升婦女權益、促進性別平等多元的行動綱領。在初稿裡,不同角色及族群的女性面面俱到;不過在強調「尊重多元差異」的鋪陳中,卻忘記身心障礙女性的特殊性別議題,彷彿身心障礙者是沒有女性圖像的一群人。
雖然民國八十六年修正「殘障福利法」時已經不再使用「殘障」,而改稱為「身心障礙者」,可是在性別平等政策綱領通篇論述裡,還是不時出現「殘障」的字眼,這先按下不表;最叫人難以接受的是政策綱領考慮了女性在族群、城鄉、性取向的差異性,卻漠視女性身心障礙者的需求。
因為是身心障礙者,屬於女性特質的部分便被忽視,也因此性別教育、性自主權、當母親負起養育下一代的權利、性侵害防治等相關性別議題的差異性幾乎未被討論。
就拿人身安全與司法的議題,身心障礙女性者遭受性侵及暴力相較一般人為高。但是在這個議題的行動策略,只提到要針對新移民配偶與原住民強化預防與處理。另外,由於身心障礙者特別是心智障礙者,常被司法官認定「沒有拒絕」,「證詞反覆」,性侵者被起訴、定罪的微乎其微,而友善司法環境優先要建立專家證人制度的對象並沒有提到身心障礙女性。
身心障礙女性不論在教育或就業上都呈現性別差異;九十八年六月的統計,男性身心障礙者就業者占百分之二十六點六,非勞動力百分之六十八;女性身心障礙者就業者占百分之十六點九,非勞動力占百分之七十九點七;男性日薪為一千零七元,女性僅有六百五十一元。可是在就業的議題上,平等政策綱領針對農村、原住民部落婦女及新移民人口,分別規劃就業輔導或創業協助方案,身心障礙女性的就業困境沒有被看見。
身心障礙的女性在婚姻、家庭裏受到障礙與性別的雙重歧視,比一般女性更難獲得性別平權;她們仍然可以扮演母親或照顧者的角色,由於環境上的障礙,所以需要更多的關注。可是在這個主軸上呈現出來的身心障礙女姓,只是個需要福利、安全照護的獨身者,忽略身障女性和一般女人同樣會經歷的生命過程,足見對身障者的刻板印象根深蒂固。
身心障礙女性有著跟所有女性一樣的愛慾、感情、婚姻、家庭歸屬、就業、醫療、個人發展的需要。不過常在國際調查、國家資料收集,以及在社會和立法的計畫及行動中被邊緣化或隱匿。我們不應該在性別研究中遺忘身體的差異性,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國家報告書中必須提供身心障礙女性相關的資訊。
民國一百年三月婦女節召開的「全國婦女國是會議」,在性別差異中處於更不利地位的身心障礙女性,要看到更積極的改變措施,因為四十五萬五千多位身心障礙女性也是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