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把犯罪細節當洪水猛獸【2010/12/13 蘋果日報】
張國城
國際人權日剛剛過去,就聞立院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為保護兒少身心健康,報紙不得描繪犯罪、暴力細節,違者將處負責人10萬至50萬罰鍰。實有值得商榷之處。詳細報導爭取同情
現代法律原則應當是損害者負賠償責任。言論自由的概念也是一樣,若未造成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他人名譽重大損害,不應限制。至於是否造成重大損害,言論發布者並不需要負舉證責任,也無事前審查的法律義務,這應當是法律的ABC。今天《兒少法》修正條文無疑是賦予媒體事前審查的責任,否則極可能遭裁罰,這是開言論自由倒車。另外何謂暴力,何謂細節,爭議必不斷。誰有資格決定哪些是不得描繪的細節也是另一問題。
除了妨害言論自由之嫌外,輿論揭露有時也是保護受害者的另一種有效方式。許多犯罪、暴力被害人是相當弱勢的,也沒有意識或能力積極尋求法律的幫助。對於他們遭害的細節較為詳細的報導,在不損及隱私的情況下,有時反倒有助於他們爭取社會同情和支持,對於加害者可能也有阻嚇和制衡作用。若干詐騙犯罪的細節若詳加報導,讓這些詐騙方式破功,其他歹徒就無法再重施故伎,社會大眾也能多一分警惕。
這次修正案的通過,道德因素當是主要原因。事實上,政府實無需擔任人民思想的保母;多年前發生的某知名人物遭人偷拍光碟事件,雖然遭媒體詳細報導,但很明顯的當事人並未因私密行為被公開而聲譽掃地,反而還是受同情的一方。因此立法者也不必過於低估社會大眾對公眾事務的判斷能力,而要代替他們去做道德上的裁判。
網路傳播更難遏止
此外,要阻止犯罪暴力細節傳播,光靠處罰報紙等平面媒體也不見得有用。網路媒體無遠弗屆,又能即時傳播聲音和影像,對於任何事情的細節只怕更有描繪和傳播能力。報紙不能看,大家看網路,結果也一樣。
2010 年年初,澳洲政府計劃要過濾部分網路內容,例如兒童性虐待、倡議恐怖主義等資訊。總部設在巴黎的「無國界記者組織」就立刻發出警告,此舉有危害言論自由之虞,最後計劃並未實行。台灣近幾年來新聞自由不斷遭國際組織評斷降級,此法一通過,保護兒少的效果恐怕有限,台灣國際形象恐將再次受損。
新聞自由是否應該管制,應當依靠新聞自律、輿論壓力和一般法律規範,靠這種修法方式,絕非台灣應走的正道。
作者為澳洲南威爾斯大學政治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