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男性交未遂 判1年10月【2010/10/23 自由時報】

〔記者王定傳/台北報導〕

「遇到性侵,老師說要先配合,再報警…。」13歲少女小玉(化名)與黃姓男子親熱,事後控告黃某性侵,但法官認為小玉前後說法不一,且雙方已達成和解、又未遂,昨依性交未遂罪判黃某1年10個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

板橋地院判決書指出,黃某於2008年(19歲)在網路上結識年僅12歲的小玉,2009年12月30日晚上10點多,小玉告知黃某她的父母外出,2人就在住處纏綿、接吻及擁抱,黃某徵詢小玉同意後,先親吻小玉胸部,原本想要繼續「深入」,但因黃某無經驗,未能「嘿咻」成功。

後來,小玉因蹺課多日,學校老師要求她寫「學生行為表現自述表」,她在自述表裡面寫下這段過程,老師發現後通知社工及小玉父親報警處理。

但黃某指稱,是小玉告知她家中無人後,才跟小玉進屋,兩人親熱時,所使用的保險套還是從小玉父母房間抽屜拿出,他並未違反小玉意願。

小玉則指稱,黃某想要強暴她時,她突然想起老師說「遇到這種事情要先配合,之後再報警」,所以她沒有抵抗,自行脫下衣褲,主動跟黃某說戴套比較安全,還自行拿出套子讓黃某戴上。

檢方調查時發現,小玉事後未立刻告知父母、老師或警察,反與朋友一起出去,與小玉所說「先配合再提告」相違背,且小玉自己也承認黃某並未使用暴力,也未恐嚇。

小玉老師作證時指出,小玉一開始說被拖到巷口性侵,後來又跟學校輔導組長說是民宅,最後又改口說是家中;檢方認為小玉說詞前後不一,也無足夠證據認定黃某有「強制」行為,因此不起訴「強制」性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