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要先配合… 男子性交未遂判1年10月【2010/10/23 NOWnews】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20歲黃姓男子在網路上結識年僅13歲少女,去年兩人在少女住處親熱擁抱,卻無經驗未能「嘿咻」成功,事後少女控告黃某性侵,並提到「遇到這種事情,老師說要先配合,之後再報警」,法官認為少女說法矛盾,22日依性交未遂罪判黃男1年10個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黃姓男子兩年前在網路上結識年僅12歲少女,去年12月底某晚,少女趁父母外出,主動告知黃男大人不在家,兩人便在住處激情熱吻與擁抱,黃男徵得同意後親吻少女胸部,接著進一步要性交,少女還從父母房間抽屜裡拿出保險套使用,但因黃男沒有性經驗,折騰了一陣未能「達陣」成功。

少女因為蹺課多日,被老師要求寫下行為表現自述表,內容曝光兩人交往經過,老師發現後通知社工及少女父親報警處理,控告黃男涉及性侵害,黃男辯稱是少女告知她家中無人,才跟著進入屋內,兩人準備嘿咻時所用的保險套也是少女拿出的,並未違反對方意願。

少女說,當黃男要強暴她時,她突然想到「遇到性侵,老師說過要先配合,之後再報警」,所以她沒有抵抗,自行脫下衣褲,還說戴套子比較安全,因此拿出父母使用的保險套讓黃男戴上。檢方調查發現,少女事後未立刻告知父母及老師,還與朋友外出,與「先配合再提告」的說法相違背,她也承認黃男未使用暴力及言語恐嚇。

判決書指出,少女老師作證表示少女一開始說被拖到巷口性侵,後來說是民宅,最後又改口說是家中,檢方認為說詞前後不一,也無足夠證據認定黃男有強制行為,因此不起訴強制性交部分,案經板橋地方法院審理,法官依性交未遂罪判黃男1年10個月,緩刑5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