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公共場所-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2010/09/12 自由時報】

記者傅潮標╱特稿

不但罵人要看場合,不能在公共場所,以免吃上公然侮辱官司。是否觸犯賭博、公然猥褻與妨害秘密等罪,也都與公共場所有關。

公然侮辱罪所謂的公然,要有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苗檢曾有案例,洪姓男子與友人前往吳姓男子家中協調債務糾紛,涉嫌以「三字經」辱罵吳某,被控告公然侮辱,但檢方認為吳家並非公眾可出入的場所,不起訴處分。

刑法公然猥褻罪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例如露鳥犯不管在巷子裡或自家陽台露出性器官,因為路人經過都看得到,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即已觸法。

刑法賭博罪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如在家裡和旅館房間,不是隨便任何人可以進出,就不算公共場所。

同理妨害秘密罪規定,無故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或談話,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