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刑庭決議 對法官有拘束力【2010/09/08 蘋果日報】
最高法院昨對輕判性侵幼童案爭議做出決議,讓全國法院在判決時有所依循,類似透過決議解決法律適用爭議早有前例,例如議長選舉的賄選案,原認定議員宣誓就職後收賄才會被判刑,後來是透過最高法院刑庭會議,決議改採議員競選期間收賄就算數,杜絕議長賄選案遲遲無法定讞的爭議。
昨刑庭會議法官提案版本有4種,包括原主流見解,須視有無違反被害人意願,來決定適用刑責較重的《刑法》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還是罪責較輕的227條與未滿14歲以下兒童性交罪;第二版本是,與未滿14歲以下兒童性交者,除非能證明被害人同意,否則均以222條論罪;第三版本是,與7歲以下幼童性交一律依222條重判。
第四版本則認為強制性交罪條文中並無7歲界限,應以立法方式規定。最後經投票表決,過半數決議採第三種版本。
遭批「法官造法」
決議昨出爐後,不少基層法官認為未來判決不會再掙扎,但也有法官質疑:「用決議拘束法官,是法官造法!」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也批評:「刑庭會議統一見解等同立院修法,也侵犯了法官裁量空間。」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