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團體:哪條法律可打人【2010/09/08 蘋果日報】

見解各異

針對檢方不起訴側摔檳榔西施的警察,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許文彬聞訊驚呼:「這是不對的!警察根據哪一條法可以把人打成這樣?」認為警員欒丞將檳榔西施顏如憶側摔成傷,明顯觸犯傷害罪,他痛罵檢方:「這不只是人權的問題,是執法者適用法條錯誤的問題!」也懷疑檢警官官相護。

律師:屬個案認定

曾任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的許文彬說,警員欒丞不符合《刑法》第二十一條「阻卻違法事由」,反而還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犯行」之嫌,得加重刑責二分之一,直呼:「如果我是檢察官,一定會要求加重量刑!」

銘傳大學安全管理學系系主任張平吾則認為,檢察官決定不起訴,應是比對雙方證詞,認為欒丞執法雖較粗暴,但基於警察立場是必要手段、出發點無惡意,認為不起訴沒有很嚴重的問題。

律師姚本仁也說,檢察官應看過整個過程的監視錄影帶,並問過兩方當事人確認。他認為這屬檢察官的個案認定,應無法律問題爭議。若檳榔西施不服可聲請再議。記者方佳怡、徐銘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