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婦團:加重性侵未成年刑度【2010/08/27 台灣醒報】

蕭介雲報導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輕判性侵6歲女童嫌犯,引發臉書16萬網友串連撻伐。過去致力推動防暴三法的監委高鳳仙今天受訪時表示,相關條文設計不當,才會形成法官判決困境,不過問題也在於法官量刑太輕,未來也應速修法加重性侵未成年人刑度。婦女團體則強調,司法院應統一見解,法官也需檢討如何量刑,才不會與社會認知差距過大。

高雄縣林姓男子在今年2月間,在甲仙鄉圖書館性侵六歲女童,檢方求處7年10個月重罪,高雄地院法官認為「被告未以暴力、脅迫等違背女童意願」性侵,依刑法第227條「準強姦罪」判刑3年2個月;高雄地檢署則已提上訴,要求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重判10年以上。

針對法條疑義,高鳳仙指出,如果性侵未成年人,不論是否強制,都主張一律適用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則227條第一款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將形同具文,法官在判決時確有其困境。

不過,高鳳仙也強調,法律設計雖然有問題,但是法官的問題,在於沒有顧慮社會觀感和對小孩心靈的傷害,判決時可以量刑重一點,彌補法律的不足;例如,刑法221條或227條刑度都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判到5到7年,才不會量刑過輕。

司法院也可以進行量刑審判的討論、行政命令解釋,以及司法人員的教育,改善此一現象。最主要的,還是法務部要儘速提出修法,高鳳仙主張,未來應加重性侵未成年人的刑度,無論有無違反意願,都要比照加重強制性交罪,處以7年以上的重罪。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常務理事陳曼麗則認為,法官量刑不能輕罪重判,或是重罪輕判,將與社會認知落差過大,尤其女性受到性侵威脅時,不見得有時間或能力表達意見,對於小孩、心智耗弱者性侵案件,更應處以重刑。

對於網友對法官撻伐,以及家長投書表達性侵輕判會擔心女兒安全等意見,陳曼麗強調,應速提出修法,但是法官也要自我評斷,如何量刑才比較恰當,法律是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法官對性侵未成年人應處以更重的刑期,不能讓社會道德和對小孩的保護「缺了一大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