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罵人GAY 男判拘50天【2010/08/21 蘋果日報】

【王吟芳╱高雄報導】

男子林子祺替兒子出庭打官司,答辯時辱罵訴訟對造黃振晃「同性戀」、「這種GAY是不要臉的」,黃男憤而提告公然侮辱,高雄地院認定同性戀尚未獲社會普遍認同,且「不要臉」等字眼確有蔑視之意,已構成公然侮辱,昨判他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林予釩和友人黃振晃有票款糾紛挨告,委任60歲父親林子祺當訴訟代理人,去年3月高雄地院開庭審理,法官問:「林予釩為何開這兩張本票?」林子祺答:「因為有一個同性戀的集團常到我店裡消費,花幾百塊把我兒子約出去加入他們GAY的集團,我今天才見識到誰帶我兒子加入同性戀。」

6月再開庭時,林子祺又稱:「我很看不起這種GAY的團體,這種GAY是不要臉的。」黃男認為人格遭貶抑提告,檢方依公然侮辱罪將林子祺被訴。

屬公然侮辱罪

林子祺應訊坦承說過這些話,但辯稱他罵的是GAY團體,並非黃男個人,且黃男曾要求別人稱他為GAY,但遭黃男否認,林子祺也無法舉證黃男要他人稱他GAY的說法。

法官認為,公然侮辱能否成立,與侮辱內容是否真實無關,而同性戀在我國雖不違法,但尚未獲得社會普遍認同,且個人性向極為私密,除非當事人自己對外公開性向,否則被他人無端指為GAY,就可能減損人格尊嚴,而且林子祺兩次以否定用詞評價「GAY」,言詞又與官司內容毫無關連,因此認定他確實有公然侮辱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