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申訴 去年僅53件裁罰【2010/08/02 台灣立報】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

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的統計顯示,民國98年性騷擾申訴件數僅有290件,申訴成立件數僅有156件,僅占申訴總件數的半數左右。

加害人裁罰件數僅53件,也就是說,在總申訴件數中,進行裁罰的比例僅有18%,而裁罰總金額也只有125萬元,每件裁罰金額約為2.35萬元。

事實上,相較於97年的113性騷擾申訴件數724件,98年的290件申訴案數量明顯大幅下滑。

由於媒體報導不少性騷擾申訴或報案,加害人最後卻以被輕判或無罪為結局,影響民眾申訴的意願。

婦女新知基金會表示,目前性騷擾可以刑法中的強制猥褻罪,以及性騷擾防治法中的強制觸摸罪處理。但由於兩條法令分屬公訴罪與告訴乃論,不但引起不少誤會,也讓民眾因非不清法令所屬性質,錯失告訴時效或是缺乏告訴要件,因此法院最後只能判處加害人無罪或是不受理。

目前包含婦女新知基金會等婦女團體將推動修法,將強制觸摸罪回歸刑法,並解決強制猥褻罪以及強制觸摸罪的猥褻定義,以及法條競合問題,以確保受害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