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種類型性騷擾 適用法條大不同【2010/08/02 中國時報】
呂素麗/高雄報導
性騷擾一定是男騷擾女嗎?其實不然,高雄市曾發生女子傳簡訊騷擾男同事長達一年多的案件,簡訊內容「俗擱有力」,諸如「奶很大,歡迎你來吸」等鹹溼露骨,讓男同事煩不勝煩,都快得憂鬱症;由於證據明確,後來這名女子被社會局裁處罰款四萬元。
高雄市社會局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主任葉玉如說,如果只是文字、言語性騷擾,不能提告只能申訴,而警方認定後,將初步調查移送社會局裁處,確定有性騷擾事實則罰款,若無則判定不成立;但如果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廿五條,即有肢體騷擾,則可以提刑事告訴及申訴裁處兩個管道。
「被性騷擾怎麼辦?」一般民眾通常直接找上警察。事實上,校園、職場及一般性騷擾,案件處理有差別,適用法條也不同;葉玉如說,校園性騷擾行為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職場則以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兩者除外的才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許多民眾根本搞不清楚。
葉玉如說,三種類型的性騷擾適用法條不同,但只要涉及肢體性騷擾,都同樣要負刑責。如果是言語性騷擾,職場性騷擾由勞工局主政,無法對當事人罰款,情節嚴重者可以罰公司,再由公司處置當事人;至於校園性騷擾則由教育局負責,如果是老師對學生口頭性騷擾,通常以輔導立場處理,情節嚴重者,老師會遭到解職或負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