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性騷擾 教員警太沉重【2010/08/02 中國時報】

呂素麗/高雄報導

「你憑什麼認定我性騷擾?」男子氣沖沖向員警大發脾氣;性騷擾防治法實施後,依規定,警察機關受理申訴,必須認定性騷擾是否成立?再移送社會局裁處;認定很主觀,員警兩面不是人,經常挨罵,類似戲碼不斷在派出所或分局上演,苦不堪言。

高雄市一名醫師與女鄰居因房子漏水問題起糾紛,雙方口頭爭吵,進而有些微肢體拉扯,事後女鄰居告男醫師涉嫌性騷擾,警方初步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

這名男醫師被警方認定是「性騷擾男」,氣得跳腳,後來向市府社會局再提申訴,經由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性騷擾委員會審議後,認為性騷擾不成立,另方面,檢察官也不起訴處分,還男醫師清白;他說,「還好當時妻子也在場,否則被認定是性騷擾,跳進黃河也洗不清!」

這起案件讓承辦員警滿面豆花,也再度凸顯長期以來,警察單位對性騷擾認定的抗拒及承受壓力;一名分局長很為基層員警抱屈,他認為「警察非主管機關,怎能認定是否有罪?而且,沒經過審判,沒合理審議就認定行為人有性騷擾的事實,很不合理。」

反之,如果認為當事人沒有性騷擾事實,又會引起被害人不滿,免不了把警察痛罵一頓,讓警察飽受委屈;其實,性騷擾認定很主觀,警方只能依雙方筆錄初步認定,影響民眾權益很大。

警方希望是否構成性騷擾直接由主管機關的社會局認定,就像刑事告訴由法院判決是否有罪一樣;但警方的願望從九十五年二月五日性騷擾防治法實施以來,一直無法如願。

尤其內政部在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正式行文高雄市社會局家暴防治中心指出,警察機關調查結果,應為成立或不成立之認定,更讓警方難以翻身,至今依舊在認定與否中矛盾生存。

高雄市警察局婦幼隊分隊長王姿云說,員警獨自認定性騷擾是否成立確實承受很大壓力,因此,在今年三月起就規定各分局要「集體審議」,不能讓基層員警獨斷獨行。

家防官李秀玲也說,性騷擾是否成立讓員警一人判定「太沉重了!」因此,她通常會採審議小組方式,論斷性騷擾是否成立,減輕基層員警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