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8歲疑從事性交易應採取措施【2010/07/22 經濟日報】
蘇秀慧/即時報導
行政院會22日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案,明訂高中發現未滿18歲學生有疑似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性交易之虞者,應立即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立即指派社會工作人員調查及採取必要措施。
草案規定,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性交易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的親職教育輔導,並得實施家庭處遇計畫。若未完成規定時數,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