摟腰未判性騷擾 法官:非隱私處【2010/06/15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安芷嫻、林思宇台北15日電)

新竹市1名張姓男子在夜店摟抱女下屬,一審時法官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他拘役。但全案上訴後,二審法官以女性的肩、腰並非「隱私處」,將張男改判無罪定讞。

勵馨基金會副研發長伍維婷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表示,性騷擾防治法的真意,是以當事人主觀感受為考量,法官認為肩與腰不是隱私處,「難道肩跟腰是公開處嗎?」,且男上司與女下屬是上對下關係,更應制止上司藉權勢進行騷擾,法官的防治觀念及性別意識真待加強。

根據法院判決,張姓男子與被害女子分別為某公司的業務部副理與業務員,民國97年2月間深夜,張男與女子在夜店飲酒聊天,卻趁女子未注意之際,先搭住女子肩膀,再摟抱女子的左腰。女方對此深感不悅,在向公司提起申訴後,控告張涉性騷擾。

新竹地院一審時認為,張男所為已構成性騷擾防治法中「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犯行要件,將他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

案件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依照法條解釋,女性的胸、臀是「用以吸引異性」的特殊部位,因此「隱私處」的定義,應至少與法條中「臀部、胸部」的隱私性相同。

至於本案女子遭碰觸的肩膀、腰部,合議庭認為女性夏天的衣著常有露肩、露腰的情形,隱私性當然不能與胸臀齊觀,認定張男摟腰、搭肩所為未構成性騷擾,將他判處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