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奇判 露臉 活該任人摸?【2010/06/17 聯合報】

趙德樞/北台灣科技學院財經法律系副教授(台北市)

日前高等法院審理某性騷擾案的判決,簡直是讓人拍案驚奇、瞠目結舌。居然該判決指出由於女性的乳房、臀部等處與男性不同,屬於女性特有的第二性徵,故男性不得侵犯。至於肩部、腰部因男女皆有,生理上並無太大差別,而且這些部位女性自己在夏天時也是常將之暴露在外,不能與胸部、臀部相是並論,故推翻一審有罪判決改判無罪。

大哉斯判!若依其意旨稍加擴大類推解釋,則不論男女都有一張一向暴露在外的面孔,那麼那張面孔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隨便捏、摸、掐、打、親…?那看來台灣有特異癖好的男性同胞們有福了,在高等法院此種獨步全球、見解特異的判決作為背書下,夏天穿得清涼一點、面孔不披塊厚實紗巾或帶面具自保的婦女們,若被他人占便宜時,那算是咎由自取怪不得別人。

高等法院此種見解讓人頗有一種女性身體上的部位只要男性亦有,而且刻意暴露在外時,那就好像是民法上之拋棄物一樣的感覺。只要女性穿著清涼點任何人皆可恣意的摸個夠、摸到爽、摸到滿意為止。

可是不知道各該高等法院的法官們是否知道我國有個叫作《性騷擾防治法》的法律?依該法第二條規定,只要「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而且「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等行為,皆屬於性騷擾之定義。

而今依報載情節,該不幸女性被騷擾時,不論她如何閃避都無法躲開該男同事的鹹豬手。而且該男同事最後乾脆用左手環抱其腰不放,最後迫於無奈她只好選擇離開這場主管邀請的聚會。若此情節無誤,則吾人想問者為:難道該男性之行為仍無法構成前述規定之「違反他人意願」、「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感受到敵意或冒犯之情境」要件?

不知為此判決的法官們回家後,是否要諄諄告誡家中的婦女們,夏天不要穿得太清涼出門,因我們這個社會上有些人的作法及觀念對她們而言太過危險。

林怡/學生(南投市)

是否構成性騷擾,根本不是生理構造上是否有別的問題,而是侵犯者是否帶有侵犯之意圖去行動,並且當事人是否感到身體之安全與尊嚴受到侵犯。以被侵犯身體之部位是否屬於第二性徵來判定是否構成性騷擾,牽強得令人傻眼。

這是自由開放的社會,自由開放意味著在風俗或道德尺度內的自由行為是受到保障的,女生能穿著清涼地行走而能夠免除被侵犯可能之恐懼,能夠保障這種自由,是真正自由開放之象徵。

若這個社會沒有能力保障女生在風俗道德尺度範圍內自由穿著而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反而,以這樣被社會風俗所容許的自由行為來證成被侵犯或可侵犯之理所當然,這樣的判決、甚至這樣廣泛存在的大眾偏見,證明台灣社會自由開放之徒有虛名。

即便讓男人來規定女人什麼樣的穿著什麼樣的行為,不會引起犯罪之衝動,女生也永遠無法免除隨時隨地可能被侵犯的恐懼。因為不懂得自我約束、不懂得分辨行為分際、不懂得自我反省,只懂得為犯罪找藉口的個人所組成的社會,永遠也不可能真正地保障人身之自由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