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援交不報 罰網電業者【2007/04/10 聯合報】

記者陳志平、許韶芹、何定照/台北報導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未來網路供應商、電信業者及村里幹事,若知悉未成年性交易訊息未主動通報,最高可處三萬元罰鍰…

少女透過網路、手機簡訊媒介援交時有所聞,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4/9)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未來網路供應商、電信業者及村里幹事,若知悉未成年性交易訊息未主動通報,最高可處三萬元罰鍰。

不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技正溫俊瑜認為,法案要求電信業者負起通報義務,雖立意良善,但通報需舉證,電信業者依法不能監聽消費者或查驗通信內容,法案實施即可能涉及侵犯通信秘密。

此外,法案一旦上路,包括手機簡訊、網路聊天室、BBS站、網路部落格,甚至網路電子報等,其網路服務供應商和電信業者都負有主動通報未成年交易的義務。溫俊瑜說,未來若有聊天室版主或部落格管理員知悉不報,如何舉證處罰也有執行問題。

衛環委員會昨天審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卅六條,在原訂對未成年性交易具通報義務的相關人員類別中,納入目前最大的色情平台,即網路服務供應者及電信系統業者。委員會也通過立委徐中雄的主張,將村里幹事一併納為義務通報者,知悉不報者將處以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這項修正草案由台聯立委黃適卓、國民黨立委盧秀燕提出,立委強調,根據內政部統計,每年約有三百位未成年網友因為網路交友遭到性侵害,勵馨基金會在服務的個案中也發現,未成年少女有四成透過網路媒介性交易,未成年少男更是百分百由網路媒介援交。

此外,調查也顯示兒童與少年時常因為使用手機接觸到色情資訊,立委質疑網際網路的聊天室以及手機簡訊,已成為不設防的色情市場管道,有必要修法規範。

委員會同時初審通過條例第廿八條修正,仿傚歐盟、美、澳等國做法,增列對持有兒童色情物品者的處罰規定,未來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色情物品者,不論物品是否屬被查獲者所有都將沒收,且第一次被查獲者,將被處以二小時到十小時的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則處二萬元以上、廿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