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要人權 不准社區拒絕愛滋人 立委促立法【2007/04/26 聯合報】
外籍配偶感染要舉證 立委則促取消
記者楊濡嘉/台北報導
「社區管委會主任委員一張紙就不讓感染者入住,不合人權」。立委黃淑英昨天針對愛滋感染者的居住權,與衛生署官員交換意見,對集合住宅管委會拒絕愛滋患者住在社區內的行為,要求衛署明定法令禁止。衛生署長侯勝茂允諾修法時考量立委的意見。衛生署修訂「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其中規定外籍配偶如感染愛滋病毒(HIV),需負舉證是受配偶感染或醫療過程感染,否則將遞解出境。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衛生與環保政策小組委員認為不合理,要求衛生署取消。
民進黨團衛生、環保政策小組昨天邀請衛生署長侯勝茂和疾病管制局官員報告「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修訂情形,召集委員黃淑英與不分區立委王榮璋對外籍配偶的相關規定不以為然。
黃淑英表示,衛生署規定檢驗出感染HIV的外籍配偶要能證明是受配偶感染、或是醫療過程中/例如輸血/受到感染,要不然要這名外籍配偶離境,顯然有外籍歧視,因為實在不容易舉證,如果改依實際狀況判定,不負舉證責任,如入境時檢驗未感染,半年或更久以後檢出HIV,即可判斷是在國內感染,應讓對方留在國內接受醫療照顧。
黃淑英說,衛生署也擬規定擁有我國國籍、但沒有戶籍的人,如感染HIV,不能入境,這種規定也沒有考慮到外交人員和留學生。例如有一對留學生夫婦與他們的十五歲孩子不幸感染愛滋,留學生在台有戶籍,可以入境,孩子卻要被留在其他國家,要是孩子只有中華民國國籍,要叫他到那裡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