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僱主不得以年齡及性傾向歧視員工【2007/05/04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四日電)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增列僱主不得以因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的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及年齡予以歧視,對於中高齡二度就業及同性戀者就業將更有保障。
經三讀修正後的就業服務法規定,為了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僱主對求職者或僱用員工,不能因年齡、性別、出生地、性傾向、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份,予以歧視。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黃淑英(不分區)說,就業服務法將「性傾向」列入反歧視的項目之一,已成為就業人權保障的指標性立法。
此外,過去為了控管外勞人數,若有外勞逃逸卻未死亡或出境,僱主便受限無法再申請,造成需要外籍看護的家庭相當困擾。
因此,三讀修正的就業服務法規定,申請外籍看護的本國僱主,若外籍看護在機場即行蹤不明,僱主通報警察機關未查獲,且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籍看護不成功;或者是外籍看護在僱主處行蹤不明,依規定通報警察機關滿六個月未查獲,且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籍看護不成功,就能再申請外籍看護。
至於,外籍勞工遣送旅費及收容期間所需費用,過去全都由僱主負擔,但因外籍勞工失去聯繫不一定全都歸責於僱主,因此,就業服務法第六十條明定費用負擔順序,依次為非法留、聘雇、媒介外勞工作者;可歸責的僱主或被遣送的外勞本人負責;被遣送的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