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工作除罪 警憂:一樓一鳳蒐證更難 【2009/04/1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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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工作除罪 警憂:一樓一鳳蒐證更難
【聯合報╱記者張榮仁、張宏業/台北報導】
2009.04.12 05:58 am
娼嫖都不罰,檢警擔心會幫色情業者開一扇後門,化整為零媒介賣淫;對真正「個體戶」的性工作者而言,其實沒多大實益。
記者 侯世駿/攝影
立委有意修法「娼嫖都不罰」,警方認為可能讓色情業者打著個人工作室的名義,以「一樓一鳳」經營方式鑽法律漏洞,查緝酒店、護膚、理容院媒介色情時,蒐證也會更困難。
曾被稱為「掃黃英雄」的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劉承武,也持反對意見,他認為現行法律用行政罰裁罰娼妓已算合理,「如果未來娼妓不用處罰,已婚男性就可以正大光明去嫖妓,嫖客妻子提告通姦,娼妓只要說不知情,就可以脫罪。」
依現行法令,刑法妨害風化罪規定,意圖營利而引誘、容留或媒介性交易,可處五年以下徒刑。如果是流鶯、娼妓等「個體戶」,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可對娼妓罰鍰或拘留;嫖客除非嫖雛妓觸犯刑責,否則單純嫖妓免罰。
刑事局官警指出,支持「娼嫖都不罰」的人士,可能認為娼妓出賣身體獲得報酬,嫖客付錢滿足生理需求,只要不是「強買強賣」,沒有被害人,何必處罰娼嫖?
但官警提醒,一旦娼嫖之人都不罰,很可能對色情業者開了一扇後門,業者可以將性交易地點藏身在大樓出租套房,以「一樓一鳳」來媒介色情,並逃避刑責,某種程度來說,等同「開放色情」。
劉承武表示,他不贊成「不罰娼妓」的規定,主要原因是擔心已婚男性藉此將嫖妓合理化,衍生家庭問題。
不過,他建議現行社維法對娼妓拘留的規定,可以提案修訂用罰鍰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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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2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