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壹本便利》涉發佈兒童色情物品案押後至4月中裁決 【2007/03/21 亞洲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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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壹本便利》涉發佈兒童色情物品案押後至4月中裁決 【2007/03/21 亞洲時報】

香港《壹本便利》雜誌及其總編輯和印刷公司,被控於無合法辯解下,發佈兒童色情物品案件,今日(21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審訊,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4月16日判決。

《壹本便利》社長作供時表示,第二被告總編輯袁彩玉主要負責雜誌時事組、潮流組的編務工作,該篇刊登未成年女歌手的性感照片報道,是屬於娛樂新聞,由執行總編輯負責。他承認,出版雜誌內容是由集體決定,而他亦曾看過李蘊的照片。

控方在結案陳辭時指,第二被告的雜誌總編輯,有責任確保出版的內容,正確和沒有刑事成份,但被告明顯沒有盡責。

而辯方則稱,報道的內容沒有色情和負面意思,只是表達一個少女歌手的成長過程,和工作表現專業的正面訊息。

《壹本便利》於去年6月,刊登一名當時只有14歲女歌手的性感照片,涉嫌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成為香港首間涉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而被起訴的傳媒機構。3名被告否認控罪,較早前裁判官裁定案件表面證據成立。

香港《壹本便利》雜誌及其總編輯和印刷公司,被控於無合法辯解下,發佈兒童色情物品案件,今日(21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審訊,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4月16日判決。

《壹本便利》社長作供時表示,第二被告總編輯袁彩玉主要負責雜誌時事組、潮流組的編務工作,該篇刊登未成年女歌手的性感照片報道,是屬於娛樂新聞,由執行總編輯負責。他承認,出版雜誌內容是由集體決定,而他亦曾看過李蘊的照片。

控方在結案陳辭時指,第二被告的雜誌總編輯,有責任確保出版的內容,正確和沒有刑事成份,但被告明顯沒有盡責。

而辯方則稱,報道的內容沒有色情和負面意思,只是表達一個少女歌手的成長過程,和工作表現專業的正面訊息。

《壹本便利》於去年6月,刊登一名當時只有14歲女歌手的性感照片,涉嫌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成為香港首間涉觸犯《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而被起訴的傳媒機構。3名被告否認控罪,較早前裁判官裁定案件表面證據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