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訂辦法 高中生可請產假 [2007/05/1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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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懷孕學生的受教權,教育部昨天公布「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修訂草案,明訂高中生可請產假、育嬰假,且不致因請假太多被扣分、退學,用意在鼓勵懷孕學生留在學校繼續完成學業,最快下學期實施。 教育部這項辦法一出,立即引發正反意見的爭辯。反對人士認為,此案有鼓勵高中生懷孕或發生性行為之嫌;教育部中教司副司長黃坤龍強調,草案還在預告的階段,學生、家長都可表示意見,教育部將彙整各界意見後再開會研商,「絕不是鼓勵懷孕!」 教育部說,先前性別平等教育法修訂時,就要求學校應維護懷孕學生的受教權,善用校內外資源,採取彈性措施來協助懷孕學生完成學業;今年二月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議,也要求教育部進一步的保護懷孕學生受教權。 教育部趁此次修訂成績考查辦法時,順便將「經核准產假、育嬰假者,不適用平時請假扣分之規定」的條文納入,等於賦予高中學生可以請產假的依據。 依照現行規定,學生除非因公假、病假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否則缺課時數達到該科全學期教學總時數的三分之一,該科以零分計算,學生多拿幾個零分就會被退學;因此,懷孕並打算生產的學生,多半都會選擇休學,學業也因此中斷,且很多人即使生產後也不會回校繼續完成學業。 「學生請產假時還是要設法自修、補課,再參加補考,如補考成績太差、被當掉的科目太多,還是會被退學。」黃坤龍說。 教育部初擬的產假和育嬰假定義和勞基法規定的相同。但部分學生和老師指出,高中生如果懷孕,不太可能再挺著大肚子去上課,真的需要請產假和育嬰假的,應該很少。 參與修法討論的全國高中高職家長協會秘書長劉琴滿說,這絕不是鼓勵懷孕或性行為,而是當此不幸發生時,給學生選擇權,不是硬生生強迫學生休學或退學。「當然,高中女生要挺著肚子上學壓力還是很大,我們也會鼓勵她先休學,生完再回來把書念完。」劉琴滿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