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客17歲 賣淫護士看走眼 【2008/05/08 壹蘋果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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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17歲 賣淫護士看走眼
女飆淚怨嘆「對方騙我滿18歲」
【邱植培╱台中報導】台北一名女護士因家中經濟狀況不好,於是兼差賣淫賺外快,利用南下台中考察機會與應召站接洽,把握在台中的三天時間多次接客;不料,前天凌晨被警方查獲,更令她意想不到的是,男客竟是一名年僅十七歲的未成年高職生,當警方表示這樣會加重刑責時,她氣得直呼:「有夠倒楣,對方騙我已經滿十八歲了。」
出乎意料
警方表示,前天凌晨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長涂志宏、警員王宸俊於轄內執行肅竊勤務,約凌晨二時許,他們在德祥街發現一輛轎車停靠在春天休閒旅館前,一名穿著入時的女子下車後,自行進入旅館,該轎車隨後駛離,卻在附近短暫徘徊後,又回到旅館附近等候,警方研判女子是進入旅館應召,決定在旅館外埋伏守候。
藉南下考察兼差
凌晨三時許,該轎車再度駛至旅館前停下,數分鐘後,女子劉淑媛(二十九歲)與陳姓少年(十七歲,高職在學)走出旅館,兩警上前盤查,少年當場坦承剛與劉女完成性交易,警方隨後將陳、劉兩人及馬伕林益漳(四十三歲,賭博、妨害風化前科)帶回調查。
劉女向警方表示,因來自單親家庭,父親失業、加上奶奶生病,雖在台北一家安養院擔任護士,但經濟壓力沉重,才會用南下台中考察三天的機會,透過報紙分類廣告向應召站接洽賺外快,沒想到倒楣被抓。
少男稱嫖十多次
陳姓少年則表示,以三千元代價與劉女進行性交易,還透露已有十多次嫖妓經驗,警員訓斥:「學生就好好讀書,幹嗎學人家嫖妓?」
由於嫖客若成年,應召女僅依罰則較輕的《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但若對方未成年,應召女須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當劉女一聽到男客竟未滿十八歲,馬上掉下眼淚,還氣呼呼地說:「他騙我已經滿十八歲,如果我知道他未成年,我就直接離開了,實在有夠倒楣。」警方訊後將劉女及馬伕兩人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