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陷訟累 恐難享齊人之福 【2008/04/12 中時電子報】

陳姓富商的重婚案例,最高法院昨日判前婚姻有效定讞,依據釋五五二號解釋,陳姓富商的後婚姻很可能也有效。但他雖合法擁有雙妻、十子女,但身陷訟累,似乎距離「齊人之福」甚遠。
 重婚,依民法規定,後段婚姻是無效的,不過,大法官解釋開了後段婚姻例外有效的「後門」。只是,此一「後門」,因應今年一月民法親屬篇的修正,已大幅縮小了。

 大法官解釋有三號重婚例外有效的「後門」,一是釋字二四二號有關兩岸重婚有效的解釋;一是釋字三六二號、釋字五五二號保護善意第三人後婚姻有效的解釋。

 因兩岸重婚而例外有效,是歷史造化弄人的結果,無可奈何,也無人故意為之,如今,因當事人日益凋零,不再是一夫二妻或一妻二夫的例外有效之根源。

 但釋字三六二號、五五二號,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重婚有效解釋,卻開了另一道「後門」。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公布釋字五五二號之前,善意第三人的重婚,在解釋後仍屬有效。

 以陳姓富商為例,劉姓女子不論是被陳姓富商欺騙,或自己相信陳姓富商與張女之間並無結婚,其重婚均應屬有效。

 不過,所謂善意第三人的重婚例有效之「後門」,因應今年一月九日的民法修正(遵照釋字五五二號解釋意旨),已大幅縮小。例外有效的重婚,只限於重婚的雙方當事人均是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段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

 落實在陳姓富商,他與劉女重婚若發生在今年一月九日以後,因陳姓富商有可能不是善意且無過失,他與劉女的重婚很可能即屬無效。